close
又所謂「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」,係指婚姻是不是已生馬腳而無回復之但願,應依客觀之標準進行認定,審認是不是已達於倘處於統一景況,任何人均將喪失保持婚姻意欲之水平。
(示意圖、與本案無關/AI生成)
字級設定:小中大特
酗酒尪脫序行為一大堆 分居逾20年!悲情女辭別爛婚

離婚證人法院審理,阿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說。法官認,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,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之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保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要求離婚,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要求離婚。
婦人小萱與丈夫阿國(均化名)在2002年成親,不料,阿國長時間酗酒,常有脫序行為,還會拿打火機燒床單,並恐嚇小萱如果分開,將會對她全家晦氣,致使小萱心生恐懼。而小萱將戶籍遷出後,已茕居逾20年,分家時代雙方均無聯系,小萱也找不到阿國,但阿國會打德律風到小萱外家打單騷擾。
不滿阿國所為,小萱憤而訴請離婚。以下文章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712000023-260402
收盤/川普突襲喊停火 台股瘋漲456點 這些轉機股別錯過!
丁寧虧劉書宏「沒有代表作」 老公吃醋小動作宣示主權
全站熱搜